严禁银团成员越过代理行直接放贷收款

严禁银团成员越过代理行直接放贷收款

殇雪酒 2024-10-14 生活 34 次浏览 0个评论

  每经记者 袁园    每经编辑 陈星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和监管,推动银团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10月12日,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发布《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分为七章六十一条,包括总则、银团成员、银团贷款的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合同、银团贷款管理等部分。丰富银团筹组模式、优化分销比例和二级市场转让规则,提升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便利性是亮点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指出,银团贷款应由代理行统一进行贷款归集、发放和回收,各银团成员不得越过代理行直接进行贷款发放、回收,代理行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借款人归还的银团贷款资金。

  《办法》纳入分组银团模式

  具体来看,《办法》从筹组模式、分销比例和二级市场转让等方面对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要求进行了优化。

  从筹组模式看,《银团贷款业务指引》规定银团贷款应当基于相同条件,《办法》则纳入分组银团模式,改变了当前银团模式较为单一的现状,提升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积极性。银行可以通过期限、利率等贷款条件分组,在同一银团贷款合同中向客户提供不同条件的贷款。分组银团贷款一般不超过三个组别,各组别原则上需要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参加,仅有一家银行的组别不得超过一个,且应当设置统一的代理行。

  从分销比例看,《办法》按照兼顾效率和风险分散的原则,将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和分销份额的原则下限分别由20%、50%调整为15%、30%;增加了对设置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时的承贷份额要求,规定每家牵头行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金额的10%,每家银行的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高于70%。

  从二级市场转让看,《办法》允许银行将银团贷款的余额或承贷额部分转让,但只能以未偿还的本金和利息整体按比例拆分形式进行。这能够进一步活跃银团贷款二级市场,释放沉淀的信贷资源。银行应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在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信贷资产登记流转平台进行事前集中登记,并开展转让交易。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本次《办法》在分销比例等方面延续了征求意见稿中的比例,并在内容上作了完善。“长期以来,不同银行之间的竞争多于合作。企业进行融资需要与不同银行单独联系、双边谈判,效率相对低下。”通商律师事务所此前曾撰文表示,通过优化分销比例,提高银行成团成功率,这将有助于提高银团贷款在大型企业主要融资安排中的占比,使得企业更易于与银团一次性谈判、一次性签约、一次性完成贷款,提高融资安排的运作效率,提高银行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度。

  明确牵头行和代理行职责

  值得一提的是,在提升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便利性的同时,《办法》还进一步完善银团定价机制、对银团贷款管理提出了更为系统化的要求。

  针对目前牵头行和代理行设置混乱、多头管理等乱象,《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牵头行和代理行职责。

  《办法》指出,银团贷款应由代理行统一进行贷款归集、发放和回收,各银团成员不得越过代理行直接进行贷款发放、回收,代理行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借款人归还的银团贷款资金。银团贷款出现违约风险时,代理行应当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负责及时召集银团会议,并可成立银团债权委员会,对贷款进行清收、保全、重组和处置。必要时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银团成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协助。

  与此同时,《办法》规定牵头行和代理行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专业人员,对较为复杂的银团贷款,可以设置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也可以针对不同事务设置相应的代理行,但同一事务只能设置一家代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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